撰文:刘正要
最近有加密圈 KOL 在自媒体平台发文,币安在更新的 APP 版本中增加了「紧急联系人」及「遗产继承人」功能。同时,该博主介绍,全世界每年因意外去世的人中,共计会持有价值超过 10 亿美元的加密资产。如果没有在离世前及时转移给亲友,最终都会被交易所继承(加密资产存放在交易所,如果是存放在冷钱包里,最终就会永远停留在钱包地址中)。
而币安这项新的功能,确实可以解决 web3 从业者的加密资产继承问题,属于功德无量了。
在对加密资产继承的法律问题正式开始分析前,刘律师必须要重申一下我们这篇文章仅仅是作为科普分析使用,不对任何的虚拟货币或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推荐或背书。
一、加密资产继承的实务做法根据币安的官网介绍,用户可以在 APP 里设置紧急联系人,在用户的账户长时间(默认为 12 个月,也可以自行设置为 2 年或 3 年等)休眠的情况下,币安将会联系用户指定的紧急联系人。该紧急联系人有可能获得用户的账户资产继承权或所有权。
用户也可以随时删除或修改紧急联系人。
上述做法从实务中解决了去中心化的交易所中休眠账户的加密资产继承问题,作为 web3 法律从业者,刘律师不禁要考虑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否会遇到障碍呢?
(一)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财产
在刘律师昨天的文章中(《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里面提到了深圳中院向人民法院报的供稿中是认可虚拟货币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上的财产属性的,具体理由为:
第一,在民事裁判中虚拟货币被认定为具有排他性、可控性、流通性等特点,与虚拟货币商品类似,应当承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
第二,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货币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证明我国民法典支持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
第三,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 83 条中也规定了「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
第四,在刑事审判领域,最高院的案例库的案例也已经明确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此外,根据刘律师对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了解,2013 年 12 月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我国将比特币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在 2021 年 5 月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中,将虚拟货币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详见:《中国内地 web3.0 行业监管文件汇总》)。「虚拟商品」的范围从单一的比特币「升级」为全品类的虚拟货币。